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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2018”!石家庄市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8 13:37:53 来源:互联网

      2018年11月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铁拳2018”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通报石家庄市“铁拳2018”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会上,发布了“铁拳2018”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食品店销售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2018年08月15日上午9时,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食品店利用课件宣传其经营的保健食品具有提高人体免疫力和防治疾病的功效,裕华区局执法人员随即到达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店二楼会议室,向消费者宣传其经营的“破壁灵芝孢子粉胶囊”、“辅酶Q10胶囊”等保健食品具有提高人体免疫力和防治疾病的功效,并采用赠送有机大米等礼品,组织免费短途旅游等方式,以达到销售产品的目的。当事人自2018年4月起利用自制课件,组织消费者参加宣传讲座会议,虚假夸大宣传其经营的保健食品功效,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2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酒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牛肉案

 

2018年6月12日经群众举报,称石家庄某酒店销售的进口肉类无检疫票据,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酒店采购的44公斤牛肉(牛仔骨)外包装标签为全英文,无中文标识,为加拿大进口牛肉制品,该批次产品供货商为石家庄某有限公司,经调查,认定该批次牛肉系未经检疫上市销售,牛肉共计44公斤,货值72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酒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牛肉(牛仔骨)44公斤;2、罚款125000元。

 

  案例三: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植物蛋白饮料核桃露(乳)掺假案

 

2018年5月21日,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风险监测检验报告,显示生产者为石家庄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植物蛋白饮料核桃露(乳),分别检出大豆源和花生源成分。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共生产了590箱,并已全部销售,没有库存,违法所得1180元,涉案金额达944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80元;2、罚款86000元。

 

  案例四:某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的保健食品案

 

2018年5月22日,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石家庄某有限公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经营的“易德安牌易德胶囊”,说明书标注的适宜人群为顽固性阳痿早泄等;经营的“大志牌易舒康胶囊”,说明书标注适宜人群为冠心病、心绞痛等。市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国家局网站后,认定销售的保健食品适宜人群标注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不符,当场查扣易德安牌易德胶囊190盒,大志牌易舒康胶囊100盒。市局于5月24日给该两种保健食品外包装标注生产企业所在地西安市食品稽查分局发协查函,6月22日接该分局回函称,经生产厂家辨认,大志牌易舒康胶囊为该厂生产,但说明书不是该厂出厂时包装的原说明书;易德安牌易德胶囊,经生产厂家辨认不是该公司生产。后经检验,该公司经营的易德安牌易德胶囊检出西地那非(7080Ug/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标准为不得检出。

 

根据上述事实认定,该有限公司销售的“易德安牌易德胶囊”为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假冒保健食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五:许某涉嫌非法经营二类精神药品案

 

2018年5月23日,井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县居民许某,男,于2016年至2018年间,利用井陉县某村卫生所资质,分次从石家庄市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二类精神药品5772盒(瓶),总进价为66321.5元,并进行销售。鉴于当事人许某涉嫌构成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井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六:某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大米案

 

2018年8月8日,石家庄市栾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有1瓶使用过的食品添加剂“香米香精”,执法人员当场将这瓶“香米香精”予以扣押。后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生产加工大米时为了给香米增香,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香米香精”,共生产了添加有“香米香精”的大米8袋,全部销售完毕,单价为125元/袋,违法所得金额1000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50000元。

 

  案例七:某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18年6月30日藁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源街某公司院内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核查,该公司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18年5月27日开始每天为职工提供午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对该公司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餐饮具17件;2、罚款53000元。

 

  案例八:刘某无证生产“定制义齿案”

 

2018年7月5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元氏县姬村镇某村刘某无证生产经营“定制义齿”,该县局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检查,经核实,当事人刘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义齿”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刘某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某饭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案

 

2018年06月20日,在裕华区某饭店抽检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饭店生产经营的烤鸡翅,经检测其亚硝酸盐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底10号公告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市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饭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索证索票不齐全、未登记台账;违法所得共计3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该饭店下列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罚款50000元。

 

案例十: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栾城店销售假药案

 

2018年7月16日,石家庄市栾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栾城店检查时发现:该药房出售的“硫酸氢氯吡格雷片”、“阿司匹林肠溶片”、“瑞舒伐他丁钙片”三种药品疑似违法,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以上三种药品均为假冒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2、罚款7342元;3、吊销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栾城店《药品经营许可证》;4、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栾城店负责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当事人销售假冒药品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现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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