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啤酒酵母提取物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复函(质检食监便函[2008]55号)

#abc, #bac { width: 300px; visibility: hidden; background: #ffffe1; position:relative; margin: 25px 0px 0px 0px; float: left; border: 1px #000000 solid; }.abc{position: absolute;height:25px; }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便函[2008]55号
发布日期 2008-12-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qzj.gov.cn/Page/content.aspx?newsid=3392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多价营养素(啤酒酵母提取物)是否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管理的请示》(桂质监报〔2008〕7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调味品市场准入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意见,现回复意见如下:

  一、酵母是一种可食用、营养丰富的单细胞微生物,执行国家标准GB/T20886-2007《食品加工用酵母》。酵母提取主要成分是酵母经过一定的作用分解而成的氨基酸、肽类等物质。依据《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三)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7〕113号)的有关规定,酵母及酵母提取物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按照其他食品审查发证。

  二、酵母及酵母提取物的产品名称,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酵母提取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酶制剂、加工助剂、添加剂等原辅材料,必须复合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产品标准中的卫生指标应符合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的规定。

  此复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