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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6〕7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3 18:36:40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16〕77号
发布日期 2016-08-27 生效日期 2016-08-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f/201609/t20160926_27015.html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对云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积极打通与中南半岛的物流大通道,加快推进云南跨境物流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跨境物流通道基础设施建设。以我省“五网”建设和与境外互联互通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建设为依托,积极与周边国家商谈开通昆明—河内—海防、昆明—万象—曼谷、昆明—曼德勒—仰光等多式联运国际物流大通道。推动中越双方、中缅双方将海防港、皎漂港作为云南陆海国际联运重要物流节点,支持企业与外方合作投资提升港口吞吐能力,配套建设大型货运仓储物流功能园区。加快建设跨境公铁、铁水、铁海等多式联运体系,重点在红河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发展3个公铁联运示范作业区。

 

  二、加快构建跨境物流园区体系。推进在河口、磨憨、瑞丽等重点口岸建设省级国际物流园区、跨境物流监管中心、国际邮件互换局及国际陆运快件监管中心,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建设国际航空快件监管中心。支持河口、磨憨、瑞丽保税物流功能园区建设,大力发展保税物流。鼓励企业投资建设跨境物流公共仓储设施。

 

  三、加速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期间,口岸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河口、磨憨、瑞丽等铁路口岸、跨境经济合作区二线查验场所、毗邻国家口岸互联互通关键节点项目、电子口岸和中外双边通关合作等项目建设。加快电子口岸大通关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在河口、磨憨、瑞丽、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口岸开展通关综合改革试点,实现电子口岸“一门式”通关、口岸现场“一站式”作业、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高查验效率,把现场执法减到最低限度。加快推进河口北、昆明(王家营西、桃花村站)铁路口岸申建;规划并与中老、中缅铁路建设同步完成磨憨、瑞丽铁路口岸建设。分类建设特定商品进口指定口岸。扩大口岸免税商场规模,积极试行跨境旅游离境退税政策。

 

  四、提升跨境物流运输能力,推动跨境运输市场双向开放。构建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下的跨境客货运输便利体系。推动实现中方车辆通过河口、磨憨、瑞丽等口岸进入越南、老挝、缅甸、泰国等腹地。主动开放跨境物流运输市场,推动商签《中国老挝泰国关于在中国磨憨—老挝磨丁 老挝会晒—泰国清孔初步实施〈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的谅解备忘录》和中缅客货运输便利协定。打造多(双)边运力交易中心,实现双向货物匹配运输。主动扩大运输开放区域,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尽快争取交通运输部批准在云南重要交通通道城市开通跨境客货运输线路,推动实现区域5国客货运输车辆正常出入。鼓励成立出境代驾公司,加强与毗邻国家协商合作,推动允许运输跨境货物的车辆驾驶员在两国口岸限定范围内随车便捷通行,凭双方认可证件进入双方货场装卸货物。对在陆路边境双边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内通行的跨境客货运输车辆实行临时备案、便捷通关、直通放行等特殊便利政策。积极推动已开通的昆明—磨憨—巴色等18条中老国际道路运输线路和昆明—河口—海防等7条中越国际道路运输线路正常运行。加快提升昆明、西双版纳、芒市等国际机场跨境物流功能,支持开通昆明长水国际—河内内排机场的航空物流定期货运班车。配合推动中缅双边汽车运输协定的签署,争取早日开通中缅双边运输线路。

 

  五、着力降低跨境物流运输成本。降低货运车辆公路通行收费标准,凡在口岸从事跨境物流业务的货运车辆,凭口岸运政、海关登记核验等证明,实行单向收费;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免费运输政策。降低铁路运输成本,充分发挥铁路国际联运直通运输优势,用活用足铁路运价政策,加大量价互补力度,对我省销往境外的化肥、钢铁、有色金属、机电装备、农副产品等以及从我省口岸进口的矿产、水产、农产品等大宗商品,制定个性化物流解决方案,联合境外铁路开展物流总包,提高国际联运服务能力,降低物流成本。

 

  六、清理、降低口岸有关收费并实行公示制度。清理、降低省级制定的行政事业性和纳入省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口岸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清理整顿口岸报关、报检、货代、服务等环节收费,坚决取缔进出口环节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取缔依托行政机关、依靠行政权力提供的强制服务和不具备资质、只收费不服务的“红顶中介”,清理和降低口岸有关收费。建立口岸管理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收费清单公示制度。推进双边口岸收费公示,在中越双边口岸率先实现,逐步推广应用到中老、中缅口岸。

 

  七、实施跨境物流税收优惠政策。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物流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物流外贸、边贸小型微利企业,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从严落实好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将在物流企业运营中占较大成本符合国家规定的过桥过路费部分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支持开展跨境物流的商贸物流园区、仓储企业转型升级,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第三方物流、物流信息平台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物流技术改造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商品外,自用进口设备减免进口关税。国际运输服务执行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落实国家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在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间,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物流企业积极申报3A级以上物流企业资质,积极开展跨境物流业务。

 

  八、积极调整跨境物流产品结构。着力培育一批跨境物流龙头企业,加快跨境第三方物流以及第四方物流等新业态培育发展,在土地供应、财政资金和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支持跨境物流园区与周边省份园区加强合作,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物流投资合作,建立国际物流供应链和境外物流服务网络,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物流企业。巩固提升有色金属、磷化工、轻纺等传统产业商品进出口,加快发展汽车、电子、机械装备等新型外向型产业,扩大农产品、海产品、电力等优势特色产业商品进出口。积极争取我国与周边国家合作建设的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业、商贸服务、农业开发等重大工程项目物资设备产品从我省口岸进出口,实行“绿色通道”“一项一策”“一企一策”予以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进行资源储备,重点扩大矿产品、天然气等进口。通过特殊经贸安排扩大粮食贸易,扩大海产品和其他农产品进口,推动跨境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及产业发展试点工作。

 

  九、支持发展跨境物流国际合作。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电商“海外仓”和售后服务网,建立电商跨境物流供应链和境外物流服务体系。建设集国际订单处理、国际邮件分拨、保税展示销售和交易结算为一体,功能完备、运转高效的区域性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加快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在周边国家境外园区投资跨境物流合作项目。

 

  十、支持河口、磨憨、瑞丽等口岸及周边州市区域建设跨境旅游合作区。与对方国家签订合作协议,允许游客或车辆凭双方认可的证件进入合作区游览,加快开通云南与老挝、越南、缅甸的跨境旅游专线(环线),共同打造重要国际旅游目的地。鼓励边境城市研究设立边境旅游试验区,在试验区积极探索“全域旅游”发展模式;实施口岸签证政策,争取国务院批准,为到试验区的境外游客签发一年多次往返个人旅游签证。落实我国与老挝、越南、缅甸签订的有关协定,双方人员及第三国人员持有效证件和签证可以从重点口岸正常出入境,授予边境城市自驾车出入境旅游审批权限。支持周边国家开发赴云南及中国内地的旅游线路产品,拓展国际旅游推广和节庆活动合作。在游客出入境比较集中的口岸实施“一站式”通关模式,设置团队旅游绿色通道。

 

  十一、创新合作方式,多渠道增加对跨境物流的投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物流企业来滇投资,参与云南物流项目的建设或经营,设立第三方物流企业和物流采购、配送中心。鼓励我省物流企业与境外物流企业合资、合作,引进先进的物流组织形式、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加快引进一批国际国内大型物流企业在云南设立地区总部和办事机构。鼓励国内外商家来我省投资创办企业开展跨境物流业务。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建设基金、企业债和境外援助项目资金支持。鼓励境内外社会资本投资发展跨境物流业,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大型物流企业共同设立各类物流基金。有关州、市应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扶持物流业发展。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投融资模式,支持企业以PPP等形式参与物流园区(中心)等跨境物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搭建银企合作平台,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投向跨境物流产业。支持骨干跨境物流企业特别是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上市融资、债券融资、股权融资或利用境外资本。鼓励在勐腊、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设立专业从事境外物流业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推进对外物流投资便利化,实行以备案为主的管理方式,简化审批手续。

 

  十二、完善跨境物流金融保险等服务。支持国际道路运输和贸易物流使用人民币结算。支持银行和跨境第三方支付机构为跨境物流业务提供高效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探索在保税区等开放型功能区加快发展服务加工贸易和电子商务的离岸金融结算服务中心。对邮路渠道直接寄送出口商品的中小经营主体,可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收结汇。对通过海关集中监管、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物流企业,凭海关电子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提供跨境物流信用担保、风险评估、融资等服务。支持物流园区(中心)打造跨境物流综合服务平台。鼓励政策性银行援外优惠贷款、优惠出口买方信贷、跨境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海外仓”建设贷款等信贷资源倾斜。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与服务,探索建立跨境保险合作机制,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承保等业务。建立跨境物流信用体系。

 

  十三、加快跨境物流信息化建设和技术标准化对接。重点支持全省跨境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周边国家大型物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实施重点口岸信息化通关3年提升计划,全面提升口岸电子化、信息化、智能化通关水平和效率。推动发展智慧物流,建设智慧边境和智慧口岸;加快北斗导航等空间技术、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在物流智能管理方面的推广应用。加快推进与老挝、缅甸、越南等国家的国际传输系统建设,提高网络互通能力。推动与周边国家车辆等货运物流技术服务标准对接,实现准轨、米轨换装、甩挂、换柜衔接运输一体化。

 

  十四、推动建立我省与周边国家的多(双)边跨境物流国际合作协调机制。建立完善我省与周边国家的多(双)边跨境物流合作协调机制,联合打造跨境物流交易所、南亚东南亚电力交易协调中心、离岸数据服务中心、中南半岛粮食物流基地和粮食贸易大通道合作协调机制等合作平台。推行跨境运输车辆牌证互认,为从事跨境运输的车辆办理出入境手续和通行提供便利及保障。推动逐步规范和统一大湄公河次区域客货运输法规和标准。推动相互使用交通运输物流基础设施发展多(双)边过境运输及陆海联运,推动在越南、老挝、缅甸等国家实施一批国际物流重点项目。

 

  十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云南省现代物流产业推进组统筹抓好跨境物流发展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着力解决我省跨境物流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安排省级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基金,对跨境物流发展给予资金支持;建立健全跨境物流监测分析体系和督查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跨境物流市场竞争行为的监测、监督和检查;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工作协调,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宣传推广;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加快跨境物流发展的政策措施,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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