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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21201)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31 11:13:27 来源:互联网

  一、2022年8月17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常德市太阳山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湘宅酒(白酒)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8月17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对衡阳市珠晖区天和百货经营的湘宅酒(白酒)(标称生产者:常德市太阳山酒业有限公司;规格型号:500ml/瓶,酒精度:45%vol;生产日期:2020-06-08)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标准指标44.0%vol~46.0%vol,实测42.1%vo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抽检报告后,于2022年9月25日将此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转交至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日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常德市太阳山酒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A2022-01-J774484)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常鼎市监检鉴结〔2022〕0925号],要求其责令整改,查找问题原因,制定召回计划书并予以实施。

 

  经过调查取证,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湘宅酒(白酒)系常德市太阳山酒业有限公司2020年6月8日生产,出厂时进行了检验。经常德市太阳山酒业有限公司自查,造成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的原因系酒精度测试仪不精准。当批湘宅酒(白酒)共生产了360瓶;截止案发,上述不合格的湘宅酒(白酒)以4元/瓶的价格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440元。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常德市太阳山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标识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44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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